环境保护分类规定 保护环境的目的

2024-04-30 1094 明贵知识网

  


  一、环境保护活动分类目的和作用



  为完善我国环境统计工作,规范环境保护活动和支出统计,实现我国环境统计标准与国际标准衔接,特制定本分类。



  二、环境保护活动分类范围



  环境保护活动是指那些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开展的活动。本分类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水环境保护;(二)大气环境保护;(三)固体废物防治;(四)噪声和振动防治;(五)辐射污染防治;(六)土壤保护;(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保护;(八)其他环境保护活动。



  三、环境保护活动分类原则



  (一)借鉴国际规范,保持国际可比。



  本分类参考了欧盟《环境保护活动和支出分类(cepa2000)》以及国际环保支出统计的经验和做法,在统计口径和分类标准上与国际规范相衔接,以满足国际比较的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相衔接。



  本分类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业以及相关活动进行了归类,以便进行资料收集整理。



  (三)适应宏观管理需要,兼顾部门统计实际。



  本分类在满足相关管理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各部门环境统计的现状,以提高可操作性。



  四、环境保护活动分类方法



  本分类是一个通用的环境保护功能分类,它不仅可用作环境保护活动分类,还可用于相关产品分类。可以按保护对象(大气、水等)和措施(预防、治理)类型,将活动归入相应环境领域。



  本分类依据相关分类原则,将环境保护活动划分为三层:



  第一层根据环境领域的特点,将环境保护活动分为8个大类。前7类分别对应7个环境领域(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和振动、辐射、土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最后一类(其他环境保护活动)除归集研发活动和各种一般性环境管理活动外,还用于归集那些无法确定具体服务领域但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上述大类分别用阿拉伯数字1、2、3……表示。



  第二层和第三层根据管理需要,并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将环境保护活动大类划分为中类和小类,分别用阿拉伯数字1.1、1.2…和1.1.1、1.1.2…表示。



  五、环境保护活动分类表



类别名称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1.水环境保护


  1.1污水与废水防治


   1.1.1排水管网建设与管理


   1.1.2污水与废水处理


  1.2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污染防治


  1.3海水污染防治


  1.4水环境监测


  1.5其他水环境保护活动


2.大气环境保护


  2.1大气污染防治


  2.2大气环境监测


  2.3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活动


3.固体废物防治


  3.1非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


  3.2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


  3.3固体废物监测


3.4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活动


4.噪声和振动防治


  4.1噪声和振动源治理


  4.2防噪声和振动设施建设


  4.3噪声和振动监测


  4.4其他噪声和振动防治活动


5.辐射污染防治


  5.1辐射防护


  5.2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


  5.3辐射监测


  5.4其他辐射污染防治活动


6.土壤保护


  6.1土壤侵蚀及其他物理退化防治


  6.2土壤盐碱化防治


  6.3土壤污染防治


  6.4土壤监测


  6.5其他土壤保护活动


7.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保护


  7.1自然保护区管理


  7.2野生动植物保护


  7.3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监测


  7.4其他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保护活动


8.其他环境保护活动


  8.1环境保护研发


  8.2一般环境管理


 


8.3环境应急管理


  8.4其他未分类活动




7810


4620*


7721


7430


7461


7721、7430



7722


7410、7461


7722



7723、7820*


7724*


7461


7723



7729


4890、4990


7461


7729



4890、4990


7725


7461


7725



0220、7690


0512、0519


0519、7729


7461、7462


0519、7690



7711*


7712*、7713*


7462


7719*



7310、7320


7239、7450、7461、7519、8291、9124、9125、9126


7430、9124、9125


7729



  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栏带“*”的代码,表示与该行业全部对应,其他为部分对应。



  六、环境保护活动分类注释



  1.水环境保护



  指预防、限制或消除排入水体和水域的污染物,使江、河、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和水域维持其应有的正常功能的活动和措施。不包括那些以节约水资源为目的的活动和措施。



  1.1污水与废水防治



  指减少排入内陆地表水和海水等水体的污染物,从而预防水体污染的活动和措施,包括污水与废水的收集和处理活动。



  1.1.1排水管网建设与管理



  指对汇集和排放污水、废水的管道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活动。



  1.1.2污水与废水处理



  指采取各种处理方法降低污水、废水中污染物,使其达到排放标准的活动和措施。



  1.2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污染防治



  指对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和地下水体的污染综合防治活动。



  1.3海水污染防治



  指对海水的污染综合防治活动。



  1.4水环境监测



  指对污水和废水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活动,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水体水质状况的监测活动。



  1.5其他水环境保护活动



  上述未包括的所有旨在保护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等水体和水域的活动和措施。



  2.大气环境保护



  指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或降低大气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的措施和活动,以及旨在控制温室气体和对臭氧层产生不利影响的气体排放的措施和活动。不包括那些以节约成本为目的的措施(如节能)。



  2.1大气污染防治



  指去除和减少燃料燃烧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颗粒物或其他空气污染物质的措施和活动,还包括增加气体扩散以减少空气污染物浓度的活动。



  2.2大气环境监测



  指对大气污染源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活动。



  大气污染源排放监测包括各类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监测活动。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对不同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以及与大气臭氧层、温室气体和气候变化相关的监测活动。



  2.3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活动



  上述未包括的所有旨在保护大气环境的活动和措施。



  3.固体废物防治



  指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活动和措施,包括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以及对固体废物的监测和管理活动。



  3.1非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



  指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非危险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



  3.2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



  指对各种危险固体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活动。



  3.3固体废物监测



  指监测和计量固体废物产生、存储及其毒性的活动和措施。



  3.4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活动



  上述未包括的所有旨在固体废物防治的活动和措施。



  4.噪声和振动防治



  指控制、降低和消除交通、建筑、工业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噪声和振动的活动和措施。



  4.1噪声和振动源治理



  指通过对噪声和振动产生源头的治理来预防和降低噪声的活动和措施。



  4.2防噪声和振动设施建设



  指建设、安装和管理防噪声和振动设施的活动和措施。防噪声和振动设施包括公路和铁路旁的隔声屏障、绿化带、机器和管道隔声罩和吸声系统、隔声建筑、隔声窗户等。



  4.3噪声和振动监测



  指监测和计量有关噪声和振动的活动和措施,包括城市噪声总体水平监测、噪声源监督管理监测、噪声事件监测、振动监测等。



  4.4其他噪声和振动防治活动



  上述未包括的所有旨在控制、降低和消除噪声和振动的活动和措施。



  5.辐射污染防治



  指确保核与辐射安全、防止辐射危害和放射性污染的活动和措施,包括辐射的防护,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运输、处理和处置,辐射监测等。不包括技术性危险的防护和工作场所内部采取的保护措施。



  5.1辐射防护



  指为了保护周围环境媒介免受辐射危害的活动和措施,包括屏蔽、建造缓冲带等。



  5.2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



  指对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运输、减容、固化、贮存、转运、分离回收、排放、填埋处置等活动。



  5.3辐射监测



  指使用专门的设备、工具和装置等计量和监测辐射水平的活动。



  5.4其他辐射污染防治活动



  上述未包括的所有旨在保护环境媒介免受辐射污染的活动和措施。



  6.土壤保护



  指保持或恢复土壤原有性质,维持土壤功能,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的活动和措施。



  6.1土壤侵蚀及其他物理退化防治



  指防治土壤侵蚀和其他物理性退化的活动和措施,包括水土保持、荒漠化和沙化防治等活动和措施。



  6.2土壤盐碱化防治



  指防治土壤盐碱化的活动和措施,包括水利改良、农业改良、土地整理等活动和措施。



  6.3土壤污染防治



  指对受到污染的各类土壤(包括污染场地)进行改良、治理、修复和风险控制的活动和措施。



  6.4土壤监测



  指遵照有关技术规范测量土壤中各种污染物含量水平的活动以及监测土壤侵蚀和盐碱化程度等的活动。



  6.5其他土壤保护活动



  上述未包括的所有旨在土壤保护和恢复的活动和措施。



  7.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保护



  指保护和恢复动植物物种、生态系统和栖息地以及自然景观的活动和措施。



  7.1自然保护区管理



  指对国家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内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活动。不包括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动物、植物保护。



  7.2野生动植物保护



  指对野生及濒危动物的饲养和繁殖、野生及濒危植物的培育、物种和栖息地的保护、恢复和管理等活动。



  7.3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监测



  指对野生动植物物种、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的监测活动。



  7.4其他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保护活动



  上述未包括的所有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的活动和措施。



  8.其他环境保护活动



  指环境保护研发活动、环境管理以及不能归入其他类别的环境保护活动。



  8.1环境保护研发



  指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包括预防和消除所有形式污染的r&d活动;消除污染的工艺设备和工具、药剂的研制活动;污染监测计量分析设备和工具的研制活动等。



  8.2一般环境管理



  指各种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且无法明确归入其他类别的一般管理和经营活动,包括环境行政监督与管理、环境认证、环境咨询、环境评价、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环境信息管理等活动。



  8.3环境应急管理



  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活动,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



  8.4其他未分类活动



  指所有不能归入前述类别的环境保护活动

环境保护分类规定 扩展

1、环境标准的分类
我国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和环保仪器设备标准等六类。
2、环境标准的分级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其中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物质标准等自由国家标准,并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

环境保护分类规定 扩展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四、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确认。


五、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现有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六、纳入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开发总体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七、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按其中等级最严的确定。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如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名录》。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此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保护分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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